【財華社訊】蒼南儀錶(01743-HK)公布,招股章程中「業務-法律合規及風險管理-法律訴訟-與前股東相關的法律訴訟」一節,內容有關葉斌就該公司於2012年7月通過有關進行增資的相關股東會決議之有效性向相關法院及檢察院提出申請。該公司於近日收到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18)浙03民再107號),判決葉斌的再審請求不成立,維持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溫商終字第1860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招股章程中的資料顯示,該公司牽涉入有關一名前股東葉斌的若干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中。葉先生於2009年7月辭去其於該公司任董事的最後職位。其辭職時持有該公司40份股份,佔本公司當時全部股本的5.7%。
於2012年7月,董事會以葉先生開展有競爭性的業務活動違背該公司當時的公司章程為由,通過決議以「結凍」其相關股權。於2014年4月及12月,董事會通過進一步決議以收回及轉讓相關股權予多名現任僱員。轉讓代價合計430萬人民幣,已由該公司悉數收訖並計入經審計財務報表內的貿易及其他應付款項-其他項下。
葉先生自2012年起因多個事項對該公司提起若干訴訟,包括一項關於轉讓決議案有效性的訴訟。但就下述若干再審程序而言,所有該等訴訟均以相關法院駁回葉先生的訴訟請求作為最終判決,唯一的例外是,該公司於2012年7月的董事會決議中所載的凍結相關股權被裁定為無效,這意味著葉先生仍然有權獲得轉讓代價。於最後可行日期,該公司並未向葉先生支付該轉讓代價,以待下文所述與葉先生有關的持續法律訴訟的進一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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