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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2019年後房貸未享受專項附加扣除補充享受

日期:2019年1月8日 下午8:05

  國家稅務總局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近期接到納稅人來電咨詢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相關問題,中心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1:近日,各省市稅務部門在開展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培訓輔導時,有部分納稅人反映,在登錄個人所得稅APP時,發現“任職受雇信息”中出現自己從未任職的單位信息。遇到這種情況怎麽辦?

  答:遇到這種情況,可能是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您可以在APP上點擊該單位名稱,並通過右上角的“申訴”按鍵發起“申訴”,此時,不會影響您辦理涉稅事項,也不會增加您的稅收負擔。另一方面,稅務部門將盡快核實處理您的涉稅信息冒用問題,如情況屬實,稅務部門將對冒用單位或個人的涉稅違法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對信息冒用產生的非涉稅糾紛或法律責任,您可向相關部門反映,各級稅務部門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共同維護好您的合法權益。

  問2:對單位員工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作為財務人員,是否需要逐項核實信息後才能辦理扣除?


  答:不需要。根據有關規定,納稅人自己對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因此,作為扣繳單位的財務人員,不需要逐項進行核實。如果有員工填報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麽可以補正或重新填報。

  問3:專項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有的納稅人不確定本人房貸是否符合扣除條件。擔心如果報送專項扣除信息,萬一不符合會影響本人信用。如果不報送,又享受不到個稅改革紅利,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麽辦?

  答:如果納稅人對本人或配偶的房貸是否符合條件還不太確定,可以抓緊查閱合同或者咨詢有關部門,盡快確定是否符合條件。如果確實在單位發工資前來不及報送,也沒關系,可以在相關事項確定後,再填報扣除信息。對2019年1月1日之後符合條件應當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您向單位報送相關信息後的年內剩余月份補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通過向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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