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News 12月7日消息,人民法院報發佈《非法竊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刑法定性》文章,指出竊取虛擬貨幣行為構成盜竊罪。一般認為,作為經濟上的財物,必須具有價值性,包括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稀缺性體現在虛擬貨幣總量恒定,並非可無限供應。可支配性體現為虛擬貨幣使用非對稱加密技術,其存在「錢包」(即地址)内,獲得地址及私鑰後即可控制虛擬貨幣。效用性體現為虛擬貨幣作為特定的數據編碼,必須經過「挖礦」方可生成,而「挖礦」凝結了社會抽象勞動。在現實生活中,虛擬貨幣可進行轉讓、交易,獲得可計算的經濟收益,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虛擬貨幣具有財産屬性。
竊取虛擬貨幣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係統數據罪。「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的定義。虛擬貨幣産生並存在於計算機網絡,在技術屬性上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一串數字組合,具有計算機信息係統數據的刑法屬性。虛擬貨幣具有數據性,非法竊取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係統數據罪。
確定盜竊虛擬貨幣行為屬於非法獲取計算機係統數據罪和盜竊罪的想象競合後,面臨涉案虛擬貨幣價值如何計算問題。由於虛擬貨幣價格隨時在變動,實務中應當秉持公平、合理、便捷的原則進行客觀認定。既然虛擬貨幣作為財物,非法佔有他人虛擬貨幣行為構成財産犯罪,則以被害人損失數額作為涉案數額,符合財産犯罪數額計算的基本原則。但基於虛擬貨幣受供求關係及人為炒作因素,其價格會呈現較大幅度增值或貶值變化。因此,將計算涉案虛擬貨幣數額定為被告人實施犯罪時而非被害人購買虛擬貨幣時較為合理。
内容來源:P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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