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因易顺达融资有限公司於2017年担任御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请保荐人期间,未有履行其职责,作出谴责及罚款300万元。
证监会是在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覆核其制裁易顺达融资的决定後,采取上述纪律行动。上诉审裁处主席夏正民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Hartmann)维持证监会的决定,但考虑到易顺达融资的财务困境,将罚款由450万元下调至300万元。
证监会发现,易顺达融资在呈交上市申请前没有对御峰集团进行所有合理尽职审查,且没有确保其取得的所有重大资料已载於申请版本内,及有关资料均为准确及大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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