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姓孙的女士在同一家超市购买散称荞麦面粉,每天消费两块钱左右,连续购买十天。在第十一天,这位孙女士以面粉过期为由起诉该超市,并要求索赔。最终在今年8至9月,法院判处超市赔偿孙女士十起案件,每起1000元,合共一万元。
超市售卖过期荞麦面粉的行为固然不对,但是有眼尖的媒体发现,在过去一两年时间里,与这名孙女士相关的消费纠纷判决达到200份,所涉及的都是重庆市的多家超市。
有多个商家亦发现这一情况,并在抗辩时声称这名女士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以维权的幌子来谋取利益,这样的情况并不能依靠消费者保护法来获得赔偿。只不过,法院并未对这种说法予以支持。
根据法院的判决,孙女士通过购物小票丶产品实物以及购物视频等证据相佐证,可以判定所购买的商品的确已过保质期。而这其中双方之间即订立了买卖合同,合法且有效。
而根据专业律师的意见,虽然知假买假并以此索取赔偿的做法令人有些微词,但即使是职业打假,所起到的监督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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