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权股东会要求公司向股东提出协议安排,建议注销所有小股东持有的股份。有关的协议安排必须根据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法执行,并由所有股东投票决 定。如协议获得通过,协议对所有股东均具约束力。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将被注销,而控权股东将因此持有该公司 100% 的投票权。拟被私有化的公司必须就私有化建议向股东发出公布。小股东随後会收到一份通函 (通常於 21 日内) ,解释有关私有化对他们的影响丶私有化计划的预期时间表丶独立董事局委员会的意见丶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以及公司的财务资料。如私有化以协议安排方式进行,通函更须附有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 而拟被私有化的公司要符合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和公司法订明的投票规定。以香港成立的上市公司为例,除了要符合香港 法例的投票规定外,《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亦要求私有化安排须获得以投票权计算,最少 75% 出席股东大会及投票的无利害关系股东 (意指所持股份为控权股东及与他一致行动的人士持有的股份以外的股份) 或他们的代表通过,以及不得有超过以投票权计算,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东的 10% 投票反对。在股东大会通过私有化安排後,有关安排须再提交公司成立所在地的法院审批。经法院批准後,上市公司便可向联交所申请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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