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市公司因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而停牌,主板《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訂明明確的除牌程序。 (1)如果上市公司的證券已經停牌6個月,而又未能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複牌建議,那麼該公司將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2)上市公司在進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後,將有6個月的時間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複牌建議, 未能提交的話將會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序。 (3)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序後,上市公司將有最後6個月的時間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複牌建議。若在第三階段屆滿時仍未能提交可行的複牌建議,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將會被取消。在其他情況下,《上市規則》沒有既定的除牌程序。根據《上市規則》,若有關公司不再適合上市或停牌持續較長時間(現金資產公司為12個月)而上市公司並無採取適當行動恢復其上市地位,聯交所可將其除牌。聯交所作出決定時會顧及股東及投資大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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