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敲鍾上市,往往意味著創始團隊、早期投資人迎來"財富兌現"的高光時刻。但資本市場從來不是"想賣就賣",為了防止上市後大股東集中套現引發股價崩盤,全球主要市場都設置了限售制度。
然而,同樣是"限售",港股、美股、A股三地的規則卻大相徑庭:有的靠合同約定,有的靠法規強制,有的則因架構而異。本文將從制度設計、適用對象、鎖定期限等多個維度,拆解三大市場的限售體系。

一、港股:"紅籌"與"H股"兩套限售邏輯
境內企業赴港上市主要有兩種架構:境外架構(紅籌)與境內架構(H股)。兩者的限售規則存在顯著差異,核心在於股份性質和流通路徑的不同。

(一)控股股東:架構不同,限售各有差異
無論哪種架構,控股股東均須遵守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第10.07條:
·紅籌架構:上市後0-6個月不得出售任何證券;6-12個月可出售,但不得因此喪失控股股東地位(通常指持股不低於30%或擁有30%以上投票權)。例如不久前完成上市的MOMENTA-W(6880.HK),該公司的控股股東採取了6+6的限售條例。

·H股架構:除上述規則外,還需疊加中國《公司法》第141條,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因此H股控股股東實際面臨至少12個月的強制鎖定期;例如近期成功上市的珞石機器人(3752.HK)、易控智駕(7687.HK)、東方科脈(1770.HK)等。
(二)基石投資者:統一至少6個月
兩種架構下,基石投資者均須遵守至少6個月的禁售期(聯交所指引信HKEx-GL51-13),且在實踐中,部分基石投資者也會延長至9、12個月甚至更久;如白鴿在線(2672.HK)的基石投資者禁售期為12個月,瀚天天成(2726.HK)的基石禁售18個月,香江電器(2619.HK)的一位基石投資者(湖北順捷投資(香港)有限公司)更是高達5年的禁售期。
(三)上市前投資者:紅籌寬松,H股嚴格
·紅籌架構:除控股股東和基石投資者外,港股併未強制要求其他上市前股東設禁售期。但實踐中,董事、高管、員工持股平台及上市前投資者多會作出自願禁售承諾,期限通常為6-24個月不等,需在招股書中披露。
·H股架構:與控股股東同樣受《公司法》第141條約束,上市前股東面臨至少12個月的強制鎖定期。

二、美股:合同鎖定期+法規限制(Rule 144)的雙重約束
美股IPO限售制度由合同鎖定期(Lock-up Period)和法規限制(Rule 144)兩部分構成,二者共同規範內部人士和早期投資者在IPO後的減持行為。

(一)合同鎖定期:核心是"防踩踏"
這是IPO過程中公司與承銷商簽訂的合同約定,目的是防止內部人士(如創始人、高管、早期投資者)在IPO後立即大量抛售導致股價暴跌。典型期限為180天,但併非法律強制,實際操作中90天到180天不等。
鎖定期通常不僅禁止直接賣出,還包括質押、期權交易、掉期等任何能轉移股票經濟權益的操作。此外,負責IPO的承銷商(如摩根士丹利、高盛等)有權在鎖定期結束前,單方面提前解除部分股東的限售。
該等限制主要適用對象為創始人、董事、高管、IPO出售股東及大部分IPO前持股人。
(二)法規限制Rule 144:鎖定期結束後的"第二道閘門"
即使在鎖定期結束後,內部人士出售股票仍需遵守SEC的Rule 144。該規則核心在於區分關聯方與非關聯方。
關聯方:指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或被公司控制,或與公司同受控制的人。通常包括董事、高管和主要股東。
非關聯方:即普通投資者。
根據Rule 144,要合法轉售證券,通常需滿足以下條件:

可見,非關聯方持股滿6個月後即可不受交易量限制地自由賣出,而關聯方則始終面臨更嚴格的約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Rule 144與合同鎖定期(Lock-up)協議是兩個獨立的法律概念,Rule 144是法律規定,提供了基本的轉售框架和最短持有期要求。合同鎖定期協議,是公司與承銷商簽訂的合同約定,通常會設置比Rule 144更嚴格的禁售限制,即便Rule 144允許出售(如已持有6個月),若合同鎖定期協議尚未到期,股東仍受合同約束,無法出售。
因此,一個IPO前的股東能否在上市後立即賣出股票,取決於Rule 144的法定條件和鎖定期合同條款的雙重約束。
(三)近期案例:分階段解禁與特殊例外
近年來,一些公司的鎖定期設計變得更加靈活和復雜。
分階段解禁(Staged Lock-up):為減少一次性解禁對股價的衝擊,部分公司採用分階段解禁。例如SpaceX(SPCX.O):採取了更復雜的機制,部分員工和投資者可在公司公佈首份季報後獲得解禁,但創始人馬斯克等核心人物的鎖定期長達366天。

特殊例外:鎖定期也存在一些標準例外情況,例如允許股東進行贈予、為慈善目的轉讓,或設立符合規定的10b5-1交易計劃等。
Cerebras(CBRS.O):該公司於2026年5月14日上市,採用180天標準鎖定期,然而,其聯合創始人兼首席技術官Sean Lie,於上市當月即採納10b5-1計劃,在鎖定期內出售價值超1.5億美元的股票。
鎖定期結束後,大量受限股票可能湧入市場,通常會帶來交易量激增和股價波動加劇。因此,投資者需密切關注公司IPO招股書中關於鎖定期的具體條款。

三、A股:最嚴格的"全方位"限售體系
A股IPO限售制度旨在維護上市後股價穩定、防止大股東短期集中套現,併引導長期資金入市。其規則最為細致、覆蓋面最廣。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核心人員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常承諾自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股份,部分情況下可縮短至12個月(如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
董監高與核心技術人員:離職後一定期限內(通常6個月)不得轉讓股份;鎖定期滿後2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得低於發行價。
(二)戰略配售投資者
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其獲配股票限售期通常為自上市之日起12個月。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通過專項資管計劃參與戰略配售的,限售期可達36個月。
(三)網下配售投資者
網下發行部分普遍採用比例限售方式。以主板、創業板常見安排為例:網下投資者需承諾其獲配股票數量的30%限售期為6個月,其餘70%無限售期。不同板塊和公司存在差異,部分案例中限售比例為10%或40%。
(四)網上發行的股票
網上發行的股票通常無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五)未盈利企業"約定限售"新規
1)制度背景
2024年6月,證監會發佈"科創板八條",提出在科創板試點對未盈利企業實行鎖定比例更高、鎖定期限更長的網下投資機構可相應提高配售比例。2025年1月,上交所修訂發行承銷業務規則,明確科創板未盈利企業可採用約定限售方式。
2)機制設計
主承銷商對網下發行證券設定不同檔位的限售比例或限售期,限售比例更高、限售期更長的投資者,其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投資者自願選擇申購不同檔位,履行相應限售承諾。
案例:必貝特(688759.SH)
必貝特針對網下配售設置三個檔位,這種設計的邏輯是 「高限售+高獲配」,用更高的配售比例激勵機構主動承擔更長、更高的鎖定期及比例。
不同檔位對投資者的資質也有一定限制,如A類投資者(公募基金、社保、養老金、年金、銀行理財、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投資者等)可申購不同限售檔位;B類投資者(私募等其他機構)僅可申購檔位三。
例如某私募基金申購檔位三,獲配1萬股,其中獲配的股份中有8000股可在首日上市即可出售,餘下2000股需限售6個月;
某公募基金申購檔位一,獲配10萬股,其中獲配的股份中有4萬股可在首日上市即可出售,餘下6萬股需限售9個月。


四、總結:制度差異背後的市場邏輯
三大市場限售制度的差異,本質上是監管理念與市場成熟度的折射。1)美股最市場化,把減持節奏交給合同和市場博弈,監管只兜底(Rule 144);2)港股居中,兼顧國際慣例與內地監管銜接,架構差異帶來規則分化;3)A股最審慎,用最長的鎖定期和最細的分層規則,守護二級市場穩定。
對於投資者而言,理解限售制度不僅是了解"何時解禁",更是預判解禁潮帶來的供給壓力與股價波動。無論是打新還是二級市場交易,讀懂一份招股書里的鎖定期條款,都是必修課。
以上為筆者對三地限售制度的梳理,歡迎業界同仁指正與補充。
來源:活報告公眾號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https://www.finet.hk/)
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