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7月31日,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關於健全金融機構治理的實施意見》。其中提出,嚴格規範股東行為。金融機構股東應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嚴禁濫用股東權利或違規乾預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嚴禁金融機構向股東及其關聯方輸送利益。建立健全股東不當所得追回制度和風險責任事後追償機製。保障中小股東對重大事項的知情、參與決策和監督等權利,董事、監事選舉等重大事項要充分反映中小股東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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