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香港證監會就5月22日發出的通函答復,通函中的常見問題(九)所提到,香港持牌公司可繼續為中國內地投資者(即以中國居民身份證及/或中國護照作為身分證明文件的投資者)開立新賬戶,惟必須符合所有開立賬戶規定,包括遵守「認識你的客戶」及客戶盡職審查規定,以及取得所需聲明及就銀行賬戶作出指定。
香港持牌公司可繼續為現有的中國內地客戶提供服務,前提是有關服務並非在中國內地境內提供,且其已遵守香港及適用司法管轄區的一切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
香港證監會注意到,中國內地當局於2026年5月22日聯合發布的通知,其相關要求亦適用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即不限於香港)的金融機構在向中國內地投資者提供服務時的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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