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6月3日,香港特區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6年稅務(修訂)(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表示,為確保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在香港有效推行,建議修訂《稅務條例》,加入以下規定:(一)加密資產、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以及須申報交易的定義;(二)申報關聯準則,以助釐定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是否須遵從某稅務管轄區的申報及盡職審查規定;(三)須要向稅務局提交資料的範圍;以及(四)盡職審查的要求。
以下是香港特區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6年稅務(修訂)(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為提升國際稅務透明度和打撃跨境逃稅,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一直推動各地進行自動交換稅務資料,並為此制定共同匯報標準。稅務機關須向申報財務機構收集外地稅務居民的財務帳戶資料,並與相關稅務管轄區每年自動交換,以便相關稅務機關偵查和打擊跨境逃稅。隨着共同匯報標準於2016年納入《稅務條例》,香港自2018年起與夥伴稅務管轄區交換資料。
因應數字資產界別近年急促發展,經合組織在2023年推出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新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加密資產申報框架規定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進行盡職審查,向其稅務機關申報其他稅務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加密資產交易資料,並由稅務機關之間每年自動交換。新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涵蓋數字財務產品,並優化申報及盡職審查規定。
香港有必要藉修訂《稅務條例》實施以上新措施,以履行國際稅務合作義務,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並避免香港被視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而增加香港企業在其他稅務管轄區的合規和稅務負擔。
為確保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在香港有效推行,我們建議修訂《稅務條例》,加入以下規定:(一)加密資產、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以及須申報交易的定義;(二)申報關聯準則,以助釐定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是否須遵從某稅務管轄區的申報及盡職審查規定;(三)須要向稅務局提交資料的範圍;以及(四)盡職審查的要求。
我們亦建議推行一系列相關安排,主要包括:
(一)強制要求所有與香港有申報關聯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向稅務局登記;
(二)規定所有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備存盡職審查相關紀錄,不論它們是否已解散或不再從事相關業務;
(三)訂明即使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無須向稅務局申報相關資料,也可對非申報用戶/對象實施相同的盡職審查程序,以助節省合規成本;
(四)對違反申報、盡職審查及其他行政規定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及其服務提供者,以及在提交自我證明時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的人士,施以適當懲處,部分罪行按定罪後罪行持續日數或以涉及用戶或控權人數目計算罰則;以及
(五)訂立「行政罰則」機制,替代檢控,使處罰行動更及時和具成本效益。
因應新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我們建議將數字財務產品納入《稅務條例》中的匯報範圍、列出帳戶持有人、控權人及其財務帳戶的額外申報規定,以及優化定義和盡職審查責任。
此外,我們亦藉此機會就經合組織「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 2.0 框架」下全球最低稅的實施,作技術性修訂。這些建議不會影響全球最低稅的實施。
我們已於去年12月至今年2月就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期間亦為相關持份者舉辦簡報會。我們亦於今年2月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在此,我衷心感謝持份者和財經事務委員會對修訂法例工作的支持,並提出寶貴意見。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時,已適當地採納了他們的意見。
此外,我們在與各界持份者持續溝通的過程中,得悉大家對整體自動交換稅務資料機制下,董事在實體解散後的備存紀錄責任等事項的關注。我們樂意在法案委員會聆聽大家的意見,並對優化相關機制持開放態度。
條例草案若獲立法會通過,政府計劃於2027年起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並由2028年起與夥伴稅務管轄區自動交換與加密資產交易相關的稅務資料,並在同年起實施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稅務局會適時發布指引,並為業界提供支援,協助業界適應新規定。
陈浩濂强調,立法建議旨在達到經合組織的基本要求,在確保香港相關安排與國際接軌的同時,盡量減低業界的合規負擔。與最新國際標準接軌,可以讓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財務機構及數字資產用戶更有信心在香港營運和作長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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