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向湖南正虹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000702.SZ)及相關當事人下發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6〕第50號),指出公司2023年和2024年分別為下遊客戶累計提供對外擔保1107.5萬元、2964.93萬元,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深交所認定,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一款及第6.1.10條第一款的規定。
監管函同時指出,公司時任董事長顔勁松、時任總裁曾祥誌、時任財務總監許冰芳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董事會秘書劉浩同樣未能恪盡職守,違反了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内容來源:有連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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