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4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調整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答記者問。《通知》做了兩方面調整。
一是提高境外貸款餘額上限。《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明確,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如計算所得上限小於20億元,則核定為20億元。同時,結合各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及存量業務規模,對國家開發銀行(1.5)、進出口銀行(3)和其它銀行(0.5)設置了差異化的槓桿率,為銀行業務開展預留了較為充足的空間。近年來,隨著境外貸款業務發展,部分銀行境外貸款餘額逐漸接近上限。《通知》結合各銀行業務規模及境內外資銀行資本規模相對較小等實際情況,將境內外資銀行的槓桿率由0.5上調至1.5,將進出口銀行的槓桿率由3上調至3.5,併將20億元核定上限上調至100億元,更好支持外資銀行、進出口銀行發揮業務優勢,滿足境外企業合理融資需求。
二是優化間接方式貸款管理要求。《通知》第二條明確,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可由境外銀行依據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法規辦理。《通知》出台後,境內銀行應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原則,開展相關業務,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與境外銀行通過合同約定等形式,明確資金使用條件,有效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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