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2月27日,中國證監會發佈《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監督管理辦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共七章四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總則。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及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者披露信息的原則要求。二是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信息披露內容、渠道、方式、頻率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願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私募基金託管人履行與託管業務有關的信息披露職責,以及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財務情況等信息復核審查的要求。明確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最大虧損、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等信息披露禁止性行為。三是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清算報告。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定期報告類型和具體內容。明確私募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臨時報告,併向投資者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時向投資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報告以及與清算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相關信息。四是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合夥人、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義務。明確加強未公開信息管理、資料保存等要求。五是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明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及前述機構的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動及相關服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可以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依照《私募條例》等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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