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2月10日,香港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命令,要求裕承科金有限公司(裕承科金,在關鍵時間名為民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廖駿倫及前董事總經理許廣熙向該公司支付5750萬元的賠償,原因是他們在收購及出售廖氏集團有限公司(廖氏集團)股權一事上導致該公司蒙受財務損失。此外,廖及許未經法庭許可,不得擔任裕承科金及任何其他法團的董事,及不得以任何方式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分別為期八年及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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