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元宇宙、NFT(非同質化代幣)概念侵權事件頻發。有區塊鏈上「第二人生」之稱的Decentraland平台上,某虛擬土地開發小組在獲取土地控制權後,將社區集體資產變賣,放進個人腰包。相關獲利人員已失聯。
此外,7月9日,夢達靈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發布公告,對「iBoxNFT」微信公眾號中非法冒用陶喆姓名、肖像制售NFT的侵權行為表示強烈譴責。公告稱,在前期多次與侵權方溝通下架以及為購買者退款等無果下,已委託律師進行取證,並將採取進一步的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及陶喆先生的合法權益,並提示廣大消費者及歌迷謹防上當受騙。
iBOX首發的陳小春NFT項目,也同樣遭到了類似的問題。5月18日iBOX上線,聯合陳小春推出了首個售價199U的1000份NFT圖片。隨後與相關公司出現侵權爭議,iBOX與營銷渠道上陳小春NFT相關信息已經全部刪除。
筆者認為,元宇宙、NFT不是法外之地。鏈下資產的鏈上再發行,還需要一些中心化機構的背書,比如Flow做的NBA top shot,其實是線下跟NBA簽了版權協議的。數字房地產的問題則更加複雜,需要參考數字資產和房地產兩個領域現有的監管體系。基於元宇宙、NFT的數字房地產並非花真錢買假地,而是類似域名投資,具有炫耀、收藏和感知稀缺性的投資價值。
巴塞爾委員會(BCBS)作為監管機構,為加密資產的監管作出了有益探索。2021年6月10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諮詢文件《對加密資產敞口的審慎處理》,將銀行類金融機構對加密資產的敞口納入巴塞爾協議的監管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巴塞爾委員會定義的加密資產(Crytoasset),不局限於比特幣、以太幣等通常所說的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更包括NFT、穩定幣等數字資產,實際上針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在金融科技時代將涉及的新的資產類型。巴塞爾委員會按價值基礎將加密資產分為兩類──1類和2類,其中1類加密資產又分為1a和1b兩個子類。
1a類加密資產包含現金、存款、貸款、債券、股票、大宗商品或其他傳統資產的Token化。1b類加密資產不擁有與對應的傳統資產相同的法律能力,但通過穩定機制實現了價值掛鈎關係。以上1類加密資產極少,幾乎所有現存的加密資產都屬於2類加密資產,主要包括:在公有鏈上完全基於算法發行的、沒有任何資產儲備或信用支撐的虛擬資產,包括比特幣、以太幣等。達不到1類加密資產標準的Token化證券和穩定幣。經「加密資產+智能合約」組合而成的新的加密資產,比如DeFi。目前,大部分藝術品NFT是一種無版權的複製品,屬於2類加密資產。巴塞爾委員會基於審慎原則,默認所有加密資產都屬於2類加密資產,除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通過分析、風險管理和監測,向監管機構證明某加密資產符合1類加密資產的全部標準。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2類加密資產以及2類加密資產的組合(比如比特幣ETF)、股權投資和衍生品等屬於高風險資產,應使用1250%的風險權重。在8%的資本充足率下,這意味着銀行類金融機構要有充足資本以吸收2類加密資產價格完全「歸零」造成的損失。2類加密資產被視為完全沒有市場流動性或融資流動性。
銀行業是金融業的核心,巴塞爾委員會和巴塞爾協議在銀行業中有「壓艙石」般的指引地位,也為其他行業對加密資產的監管作出了表率。筆者期待行業目前的侵權案例能夠啟發相關監管機構,讓類似的監管框架能夠從金融領域拓展到房地產、知識產權等與區塊鏈、元宇宙、NFT結合緊密的相關領域。
内容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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