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中國監管機構認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能耗大、有安全隱患以及偏離實體經濟
中國國家發改委日前發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生產過程)」列為淘汰類產業。《目錄》中,淘汰類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需要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此舉反映中國監管機構認為挖礦活動能耗大、有安全隱患以及偏離實體經濟。
所謂「挖礦」其實是對「記帳權」的爭奪。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產生機制叫做工作量證明(Prove of work, POW),即在ASIC礦機與顯卡礦機上運行挖礦程序,每十分鐘出現一個「區塊」,首個算出特定哈希值的礦機即挖出這個「區塊」,其將獲得記帳權及區塊中的比特幣獎勵。
由於世界上算力不斷增加,礦機的運算能力也越來越強,因此擁有更多先進礦機同時運作的「礦主」才有更大機會獲得獎勵。而礦機運作過程中要消耗大量的電能,釋放出熱量和噪音。挖礦成本主要分布於礦機成本、電費成本、運維成本等。一台礦機的壽命約為二至三年。筆者根據digiconomist等網站提供的比特幣能耗指數計算,目前產生一枚比特幣所消耗的電力超過3.5萬度。若按現行中國工商業電價計算,即使不考慮礦機成本,產生一枚比特幣的電價成本也超過4000美元,此價格顯然不夠「划算」。因此現在中國主流的「挖礦」業主要分布於四川、雲南、內蒙、新疆等地區的小型發電廠旁,接入當地未上網的廉價火電或者水電,此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私接電力線路被視為盜竊電能。中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盜竊電能行為可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當盜竊電能的總價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就有可能符合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而被定罪處刑。
產業鏈外遷至中亞
事實上,早在2018年下半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就發布了《關於清退違規用電「挖礦」企業的通知》。通知要求,清退違規用電「挖礦」企業責任主體為發電企業,且於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違規用電「挖礦」企業清退工作。清退範圍包括:一、未按國家法律法規辦理企業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社保五險等手續的違規用電「挖礦」企業;二、未與當地供電公司簽訂用電合同的違規用電「挖礦」企業。
目前中國的虛擬貨幣「挖礦」產業對意見稿作出了兩個回應:其一是宣稱從芯片設計製造,到礦機生產銷售運輸,再到礦池和礦場的運維是一條產業鏈,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挖礦產業可以充分把那些能源豐富但是難以得到有效輸出利用的閒置電力資源利用起來,順帶解決四川、雲南、內蒙、新疆等老少邊窮地區人民和電站、電網的收入;其二,部分礦主已經將礦廠轉移至吉爾吉斯斯坦、哈薩克斯坦、馬來西亞、不丹等地,據稱已拿到每度0.2元人民幣的優惠電價。
筆者認為,《目錄》5月7日定稿後在虛擬貨幣挖礦方面調整的可能性不大。對於正在從事挖礦的企業,最優選項是在政策引導下緩步退出;最差情況是可能被一刀切,要求立即淘汰。
内容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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