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國家網信辦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筆者第一時間與國家網信辦相關監管人員溝通,並結合專家意見,對區塊鏈信息服務規定給予解讀如下:
一、境外主體在境內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應當遵守《規定》
《規定》第二條界定了監管範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國家網信辦相關監管人員明確,境外公司即使沒有在境內註冊,只要在中國境內開展相關業務,需要受到《規定》監管。目前。許多區塊鏈企業為規避來自境內的監管壓力,通常選在「境外設立實體+採購境內公司的技術開發服務」的模式。此舉不能逃脫監管。
筆者獲悉,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與查詢系統已經搭建。在搜索框中,公眾輸入主體名稱或完整的備案編號查詢備案情況。受監管主體可在系統註冊,並查閱信息公告、進行備案信息登記、查詢備案狀態、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二、違反《規定》,改正前應當暫停相關業務
《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明確,違反相關的行為,改正前應當暫停相關業務。即說明,網信部門即有權暫停業務。
筆者梳理了可能被暫停業務的行為,大概有如下9種:1、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不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2、沒有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3、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4、變更服務項目、平台網址等事項的,沒有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5、沒有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6、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7、沒有記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誌等信息,或記錄備份保存少於六個月;8、不配合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沒有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9、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三、《規定》與《徵求意見稿》的區別
筆者檢視了《規定》與2018年10月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發現主要區別有兩項,即年審改為定期查驗、刪除特殊行業前置審核要求。
《徵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了對區塊鏈信息服務實行年度審核,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每年規定時間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履行年度審核手續。《規定》將年審改為定期查驗,將「屢行年度審核手續」表述改為「提供相關信息」。這一改變為監管留下了更靈活的空間。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七條,基於區塊鏈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在《規定》中,該等特殊行業前置審核要求被刪除。刪除原因主要為,國務院於2011年1月8日發布生效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效力級別更高,因此無需再在《規定》中對該等要求進行重複規定。
内容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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