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境内投资者投资美股、港股的规模也逐年扩大。近期,中国内地多个省市的税务机关发布公告,对中国居民的境外收入申报加大稽查力度,追缴金额单户自 12.72 万元至 141.3 万元不等。在本次行动中,中国税收居民美股、港股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被重点关注。
1 中国税收居民美股、港股所得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纳税,美股、港股所得也在此列。投资者的自股市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股票的股息和分红(股息、红利所得),二是炒买炒卖股票的收益(属于资本利得,但是中国未单独设立资本利得税,其应归入「财产转让所得」税目)。
1.1 对美股所得征税
针对美股股息所得,中国投资者需将美股股息纳入综合所得,按 20%税率缴纳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3 号公告,纳税人可以基于在美已缴税额(主要是美国征收的预提税)享受抵免。因此,中国税收居民需将美股股息全额计入收入,并扣除境外已缴税款后,按中国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中国应纳税额=股息收入×中国税率−境外已缴税款(抵免限额内)。而针对美股资本利得,中国投资者以财产转让所得按 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收也可以申请税收抵免。
1.2 对港股所得征税
针对港股股息所得,中国居民个人投资港股通过港股通账户或香港账户两种渠道买入,沪港通账户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取得的 H 股股息红利,H 股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取得的非 H 股股息红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中资控股或主要业务在中国大陆,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的红筹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红筹企业预先按照法人标准代扣 10%的企业所得税才进行分红,而红筹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并非全都计提了 10%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港股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率在 20%-28%不等。此外,若在香港直接开设证券账户进行港股投资,对于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除 H 股、红筹股部分情况需要缴纳 10%的股息红利税外,其余情况下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针对港股资本利得,在内地的税收处理也区分两种情形,一是通过港股通账户的炒股所得,在中国境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通过香港证券账户直接转让港股上市公司的股票,需要对中国境内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所得。并且,香港地区对境外港股投资者获得的买卖价差免征资本利得税,因此不产生内地的税收抵免额,投资者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如何开展税务稽查
近年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非常重视高净值个人逃税问题,有专班人员负责监控个人大额资金异动、识别个人税务风险点,而个人投资美股等获得的境外收入也在监控范围之内。但是,境外炒股所得主要通过自行申报途径计算应纳税额,中国税务机关无法通过源头扣缴等机制直接实施监管。
CRS(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机制是中国内地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开展税务稽查的方法之一。CRS 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全球主要国家为打击逃税而建立的对涉税人账户信息在成员国间交换的系统。中国自 2017 年起实施这一机制,据此,中国税务机关可自动获取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包括存款、投资、保险等金融资产数据。截至 2025 年,已有 106 个国家和地区加入 CRS(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信息交换涵盖账户余额、利息、股息等方面。CRS 本身不设定「个别账户余额」或「报告金额」的全球性下限,所有被认定为「可报告账户」的账户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交换,但部分司法辖区在立法中设置了非强制性的报告限额。如香港在其《税务(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规定》中,明确允许金融机构对「预先存在的实体账户」,若账户余额不超过 250,000 美元,可以(而非「应当」)免于立即进行尽职调查及报告,但金融机构主动对该限额以下的账户进行调查也完全合规。因此,资金量较大的账户更有可能受到关注,但也不能排除小资金账户的信息被报告和交换的可能性。
目前,美国并未加入 CRS,而适用本国的信息交换框架——《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该法案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于全球所有国家,它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机关披露有关美国账户的信息,否则将被征税。披露模式有两种,模式一是他国政府向美国税务局报告其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所维护的美国账户信息,模式二是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税务局报告其维护的美国账户信息。2014 年 6 月 30 日起,中国已与美国就 FATCA 模式一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被作为存在有效政府间协议的辖区对待,但截至目前两国尚未就该合作签订正式的政府间协议。因此,中国税务机关暂时无法通过 CRS、FATCA 等信息交换机制获取税收居民在美国的账户信息。相较之下,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通过 CRS 进行信息交换是非常便利的。
然而,CRS/FATCA 机制并不是唯一的信息获取方式。第一,在市场层面,港股、美股等主流证券市场的券商,也会定期将相关交易信息向内地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再通过这些报告来分析可能的境外收入。第二,中国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局、人社局、海关、外汇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紧密合作,通过部门间协作,税务机关得以将中国居民的相关支付数据、劳务派遣数据、出入境数据、对外付汇数据等整合起来,并通过个税风控管理系统综合研判税收风险。实务中,这些方式对税务机关的境外涉税信息获取、涉税风险研判和稽查起到了更为关键的作用。
3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如何获取 Web 3 收入信息
既然税务机关已经开始重点关注对中国税收居民美股、港股等境外投资所得的税收监管,Web 3 境外收益是否会成为下一个重点稽查目标的亟待关注。根据中国税法,Web 3 收入只要能够被归入税法中的相关税目,就应属于应税所得范围,而这主要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技术性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中国内地税务机关顺利实现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其能够获取中国税收居民的 Web 3 收入信息。
在目前的涉税信息处理框架下,CRS 也适用于加密货币相关的资金流动,但是投资者若不在中心化的平台进行交互(特别是不在 CEX 进行交易),则 CRS 难以追踪,内地税务机关也很难直接获得相关交易信息(但仍存在被他人举报偷税漏税的风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完全无法察觉税收居民在 Web 3 领域的税务违规行为。正如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多方数据研判掌握居民的境外证券投资情况一样,对于 Web 3 领域的从业者或者投资者,税务机关也可能会存在一套对应的风险指标体系,诸如考察个人在海外的逗留往返情况、从事的行业是否与区块链技术联系较为紧密、是否在法币账户无动态的情况下持有部分高价值财产等。此外,随着 Web 3 行业的发展,不排除中国税务机关未来与更多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建立更紧密的关系,从而获取交易所用户的交易记录、损益情况等信息。从美国税务局(IRS)此前公布的《定期提供数字资产销售服务的经纪人总收入报告要求》(Gross Proceeds Reporting by Brokers That Regularly Provide Services Effectuating Digital Asset Sales)最终被废止一事来看,短期内,尽管各国税务机关很难对去中心化平台施加足够的压力,但是以中心化交易所为代表的中心化平台未必如此。
4 投资者何以应对
随着全球税收透明化程度提升与监管技术升级,中国税务部门对境外收入税收稽查的力度也不断增强。长远来看,或许合规才是更符合长期利益的选择。对于美股、港股和 Web 3 的投资者而言,重新审视跨境资产的合规逻辑,加强对跨境收入申报问题的关注显得颇为必要。
在此背景下,FinTax 跨境财税咨询团队能够为您量身定制税务风险应对与税务安排优化方案:
4.1 阶段一:暂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人境外所得涉税情况核查通知
FinTax 能够结合当前个税法规政策以及中国境外所得风控管理要求,协助您全面梳理境内外收入和所得情况,提前做好潜在的税务风险防控。
4.2 阶段二:已经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人境外所得涉税情况核查通知
(1)协助您根据税务机关核查通知的要求,梳理涉案年度境外所得数据,并根据所得类型做好相应解释准备。
(2)如果涉及税务约谈、风控核查、个税稽查等具体检查环节,FinTax 能够协助您准备各项资料,提供应对建议。
(3)FinTax 能为您后续的境外涉税业务以及国内外个税相关安排提供优化建议。
内容来源:TECHU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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