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小銀行,兼並整合,風險處置
境内地方中小銀行兼並整合的總體情況:(1)從當前現狀來看,我國境内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數量開始下降,這反映了境内銀行業兼並整合速度加快、力度增強。(2)從政策導向來看,伴隨著境内宏觀經濟和銀行業競爭環境的變化,監管部門對於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導向經歷了從「法人地位和數量穩定」到「推進改革化險」,再到「推動兼並重組、實現減量提質」的漸進變化。(3)從未來趨勢來看,雖然近年來境内持續推進中小金融機構的合並重組,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不過相關制度化的合並重組流程、政策仍在持續完善和細化的過程中。監管部門未來或從頂層法律制定、相應監管規則進一步完善、操作指引細化等角度優化促進中小銀行兼並整合。
境内地方中小銀行兼並整合案例分析:根據《公司法》要求,結合境内銀行業實踐,目前地方中小銀行兼並整合主要有新設合並和吸收合並兩種路徑。從新設合並方式來看,採用該路徑的兼並整合案例存在以下共性特徵:一是多措並舉引入資金,對被合並原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大力度處置。二是相較於被合並的原銀行,新設銀行的層級有所提升。從吸收合並方式來看,2020年以來,絕大多數銀行兼並整合案例均通過該路徑開展。具體來看,採用該路徑的兼並整合案例存在以下共性特徵:一是多數吸收合並案例採取對價折股的交易形式,即被收購方原股東按照被收購銀行核定的淨資產情況,將持有的原銀行股權折股為收購方銀行的股權。二是被收購方銀行並不一定在合並前進行較大規模不良資產處置,在吸收合並後,收購方銀行仍需較長周期來消化被收購方的不良資產。三是相關案例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於審計、資產評估機構對於收購方與被收購方銀行的淨資產評估情況。
基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目的,境内中小銀行兼並整合的經驗總結:第一,壓實地方政府責任,由於銀行兼並整合有利於防範地方金融風險、更好盤活地方金融資源,故而地方政府有責任亦應有動力協調、運用資金和資源來助力銀行兼並整合、風險化解。地方政府協調資金和資源的主要用途在於化解不良資產和夯實銀行資本根基。第二,在銀行兼並整合過程中應儘可能剝離和處置不良資產,支持兼並整合後的銀行「輕裝上陣」。第三,在兼並整合過程中應注重踐行市場化原則,重視對銀行資產質量評估和淨資產核算,嚴格認定銀行原股東責任,並在必要時核銷原股權。第四,對於不良資產規模較大、資源投入要求較高的情況,地方政府及參與銀行可積極申請存款保險基金等中央資金支持。
結合國際經驗,進一步推動地方中小銀行兼並整合的建議:第一,「案例式」指導後續或難以滿足不斷增加的銀行兼並整合需求,需要出台銀行市場化兼並整合的頂層監管政策確立原則,予以指導。第二,在以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為目的的兼並整合基礎上,鼓勵以提升銀行經營效率為目的的銀行市場化兼並整合,減少銀行間的過度競爭。第三,進一步健全地方中小銀行跨省、跨類型兼並整合的協調機制和方法,引導在全國統一大市場發展趨勢下,境内金融資源的有效整合。第四,豐富對地方中小銀行開展風險處置的方式和機制,鼓勵市場化資金參與中小銀行兼並整合。第五,進一步細化中小銀行風險處置和兼並整合的操作流程體系,規範地方中小銀行監管專項審計機制。
文章來源:興業研究宏觀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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