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12月25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關於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總體看,上述修改有利於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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