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11月15日,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制定發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辦法》共設8章70條,包括總則、不良資產收購、不良資產管理、不良資產處置、其他與不良資產相關業務、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一是聚焦主責主業。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範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堅守不良資產主陣地,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加快不良資產出清,更好發揮金融風險「防火牆」和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器」的功能作用。二是規範業務流程。細化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的操作規範,明確儘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求,推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強化管理、規範運作,兼顧資產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綜合平衡。三是強化風險防控。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審批決策機制,加強對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各流程環節的内部風控和監督制約,切實防範道德風險。四是提高綜合化服務水平。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禀賦和比較競爭優勢,開展圍繞不良資產相關的咨詢顧問、受託處置等輕資產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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