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佈《國家醫保局辦公室、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規範醫療救助待遇享受時限。各地醫保部門要按規定落實好醫療救助政策。原則上,新增醫療救助對象自身份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醫療救助待遇,動態調出醫療救助對象自救助對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按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調整日期,在享受救助待遇時限内的,經救助對象申請可在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一站式」結算。因部門間信息共享時間差造成救助對象在結算時未「一站式」結算的,患者可在醫保部門權益確認後申請手工結報,確保醫療救助待遇應享儘享。動態調整的醫療救助對象,其資助參保待遇享受政策參照國家醫保局有關醫療救助資助低收入困難群眾參加居民醫保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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