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三個辦法一個規定”答記者問稱,為填補關於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並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本次修訂明確: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辦理期限超過10年貸款的,應由總行負責審批,其中經營范圍為全國的銀行,可授權一級分行審批。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於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10年。
國家有關部門對於房地產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助學貸款等的貸款期限另有規定的,繼續執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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