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提出,符合以下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且不低於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
(三)上年度末責任准備金覆蓋率不低於100%;
(四)最近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
(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
(六)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與銀行保險行業個人養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簡稱銀保行業平台)實現系統連接,並按相關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和交互;
(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養老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范、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關於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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