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公告指出,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煙稅目下增設電子煙子目。電子煙是指用於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煙具是指將霧化物霧化為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
電子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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