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深圳證監局發布關於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檢查,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從事投資銀行類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保薦業務中,個別項目對發行人的收入確認、核心技術、研發費用核算盡職調查不充分。二是債券承銷業務中,個別項目對發行人的債務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償債能力,關聯交易情況,重大仲裁、訴訟和其他重大事項及或有事項等盡職調查不充分。三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個別項目對原始權益人、托管人的資信水平等盡職調查不充分;盡職調查報告未包含對重要債務人進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存續期管理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涉及基礎資產現金流的重大事項並發布臨時公告。
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招商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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