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公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優化境内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制度,現決定廢止《境内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别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第12號公佈),境内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在現行管理框架及各自職責範圍内分工負責。《暫行辦法》廢止後,境内金融機構赴香港及香港之外的其他國家(地區)發行本、外幣債券不受影響,並且程序將更加簡便、優化,在核準額度内可自主選擇具體發行區域和發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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