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北京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相關工作的通知》,對上市公司、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在年報編制和報送工作中應重點關注的事項作出安排部署,並同步發布了北交所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和摘要等相關模板,便利市場主體操作。
為落實《年報准則》《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等相關要求,北交所制定了年度報告和摘要等相關模板,隨《通知》一並發布,以進一步規范北交所上市公司年報編制和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
一是細化年報披露要求。北交所年報披露要求更為詳細和全面,較精選層增加了對分季度財務數據、單項金額重大的委托理財或高風險委托理財以及與存在關聯關系的財務公司之間存貸款等業務的披露要求,便於投資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經營和投資情況,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
二是新增年報摘要披露要求。根據《年報准則》,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年度報告時一並披露年報摘要。2021年年報摘要模板包含了年度報告中的相關重要信息,如公司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主要業務情況、報告期內經營情況重大變化、股東持股、年報審計意見、權益分派情況等,便於投資者快速了解公司基本信息,助力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
三是明確行業信息披露要求。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醫藥制造、計算機、通訊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專業技術服務、環境治理、鋰電池、化工、零售、建築等行業的公司應當按照年報模板行業信息的相關要求披露行業信息,並鼓勵其他行業公司自願披露。
四是明確專項治理自查披露要求。根據前期公司治理專項自查及規范活動的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對上一年度治理情況進行專項自查和自我規范,並於年度報告披露同時就有關情況進行專項披露,保薦機構同步發布專項核查報告。為此,北交所制定了披露模板,統一規范公司自查披露內容,助力提升公司規范運作水平。
五是提示中介機構重點關注事項。要求保薦機構應當做好事前審閱,重點關注公司業績真實性、治理合規性和信息披露規范性,督導上市公司做好年報披露工作,及時報告公司特殊事項;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遵守執業准則要求,保持職業懷疑,充分評估公司重大錯報風險,關注內控有效性和財務規范性,關注重點領域審計風險,切實提高審計業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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