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一孩延長產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長產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計算;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給予其他優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的規定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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