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國資委網站發佈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中央企業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係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原則上只能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不得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資不抵債、連續三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淨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集團内無直接股權關係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嚴格控制融資擔保規模,中央企業應當轉變子企業過度依賴集團擔保融資的觀念,鼓勵擁有較好資信評級的子企業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融資。根據自身財務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融資擔保規模,原則上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超過集團合並淨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集團本部)融資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納入國資委年度債務風險管控範圍的企業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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