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壹財信
作者:白 羽
5月28日,場地電動車生産廠商廣東綠通新能源電動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通科技」)IPO申請獲深交所受理,綠通科技將攜手興業證券、華興會計師事務所闖關創業板,計劃融資金額5.20億元。
研究公開資料後發現,綠通科技的毛利率不及同行,還曝出因産品質量問題賠償客戶,而更值得關注的是産能數據無法對應,其IPO之旅能否一帆風順或打上問號。
與客戶訴訟曝出産品質量問題
2018-2020年(下稱「報告期」),綠通科技分別實現營業收入31,817.23萬元、41,803.09萬元、55,791.23萬元。同期,淨利潤分別為2,624.06萬元、4,853.56萬元、5,212.86萬元,營收和淨利潤穩步增長。
此外,報告期内,綠通科技的毛利率分別為28.00%、29.75%、26.64%,但是同期,同行可比上市公司春風動力的毛利率分別為34.14%、36.28%、35.12%,綠通科技與其相比毛利率要低6-8個百分點。
招股書解釋,這是由於春風動力在境外通過當地子公司直接銷售或通過經銷商及其經銷網點銷售,産品以自有品牌為主。而綠通科技的境外銷售則主要通過ODM模式銷售,毛利率較低。
此外,綠通科技旗下自主品牌「LVTONG」連續多年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和「廣東省名牌産品」。産品曾作為杭州G20峰會、廈門金磚會議、俄羅斯首都莫斯科建城870周年紀念日等多個國内外大型項目接待車,擁有較高知名度。但被打臉的是,裁判文書網的一份判決書卻曝出其一款産品因質量問題賠償對方。
報告期内,綠通科技與其3家客戶存在買賣合同糾紛,其中一起訴訟中綠通科技還曾因為産品質量問題被反訴判賠損失。
據裁判文書網,(2020)粵1971民初13207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綠通科技訴被告雲南東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雲南東易」)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於2020年6月2日由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3日,綠通科技與雲南東易簽訂《購車合同》,約定雲南東易向綠通科技購買4輛2人座餐車,金額共15.92萬元。2019年8月8日,雲南東易向綠通科技轉賬付款4.78萬元,19日,綠通科技送貨給雲南東易,雲南東易尚欠貨款11.14萬元未付。
法院判決,雲南東易向綠通科技支付剩餘貨款11.14萬元,並以此為基數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
據裁判文書網,(2019)粵1971民初208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綠通科技訴被告雲南捷泰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稱「雲南捷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綠通科技於2019年1月14日向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由於被告雲南捷泰經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證據,故法院判決,雲南捷泰向綠通科技支付貨款32.70萬元及其逾期付款違約金,並支付違約損失3.09萬元。
另據裁判文書網,綠通科技與三沙江鵬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江鵬旅遊」)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於2018年2月1日在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綠通科技作為供方與需方江鵬旅遊簽訂合同銷售觀光車産品若幹,供貨後江鵬旅遊在使用産品過程中有三輛電瓶車發生故障,綠通科技維修人員在對故障車輛逐一維修更換零件後依舊出現不明原因故障或無法檢修,三輛電瓶車均繼續停運。車輛在質保期内發生故障,且綠通科技並未在江鵬旅遊提出的期限内修好,因此法院對於綠通科技要求江鵬旅遊支付質保金3.41萬元並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對於江鵬旅遊將故障車輛退還並由綠通科技返還8.60萬元購車款(實際返還金額折舊計算)的反訴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對於江鵬旅遊要求綠通科技賠償電瓶車停運期間經濟損失的反訴請求,法院對經濟損失的部分金額予以支持。

(截圖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終判決江鵬旅遊退還案涉質量問題産品,由綠通科技返還江鵬旅遊貨款3.47萬元以及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與環評文件産能數據自相矛盾
此次IPO,綠通科技擬募集資金為40,494.96萬元,投入到年産1.7萬台場地電動車擴産項目(下稱「擴産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下稱「研發項目」)、信息化建設項目以及補充營運資金共4個項目中。
其中,擴産項目與研發項目為同一環評文件,環評文件中兩項目合稱綠通科技第五次改擴建項目,該項目此前已進行過四次擴建的環評審批,其中前三次均已完成驗收。
關於擴産項目與研發項目,招股書與環評文件披露的建築面積與産能數據存在矛盾。
招股書顯示,擴産項目與研發項目規劃總建築面積為78,779.75平方米。
而環評文件顯示,第五次改擴建項目建築面積為144,537.87平方米,該項目此前的擴建中已驗收建築面積為113,175.52平方米,第五次改擴建項目增加的建築面積為31,362.35平方米,比招股書少47,417.40平方米。
招股書顯示,擴産項目擬通過擴建廠房、引進專業設備等方式,增加1.7萬台場地電動車的生産能力,研發項目為提升研發能力,配合産能擴張。
而環評文件顯示,第五次改擴建項目共計年産3.00萬輛電動車。該項目此前的擴建中已驗收的産能即為電動車總産量3.00萬輛,第五次改擴建項目維持總産量不變,但其中具體産品産能發生了變化。
第五次改擴建項目産品方案為:年生産S型純電動觀光車0.50萬輛、A型純電動車2.30萬輛、純電動警車0.10萬輛、純電動老爺車0.10萬輛。
相較於該項目2016年7月驗收的具體産品産能,第五次改擴建項目S型純電動觀光車增産0.44萬輛、A型純電動車增産2.20萬輛、純電動警車增産0.04萬輛、純電動老爺車增産0.07萬輛,代步車減産2.75萬輛(不再生産代步車)。
即環評文件顯示第五次改擴建項目對2.75萬輛産能所生産的産品作出了調整,與招股書披露的增加1.7萬台場地電動車産能的描述難以對應。
另外,招股書披露綠通科技報告期内的産能數據分別為1.30萬台、1.67萬台、2.20萬台,而環評文件中,綠通科技早在2016年7月就已驗收年産3.00萬輛電動車的産能,與招股書存在數據矛盾。

(截圖來自環評文件)

(截圖來自招股書)
不知道綠通科技對上述自己官方文件所披露的産能數據自相矛盾情況該作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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