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海通國際(00665.HK)公布,建議授權董事進行借貸及提供擔保建議新增草擬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61A條,規定(其中包括)公司不得在未獲得股東批准情況下進行單筆價值佔本集團資產淨值(如公司之最新財務報表所示)10%或以上之若干行動,其中包括借貸或提供擔保。
集團從事的主要業務包括財富管理、企業融資、資產管理、機構客戶服務及投資。集團旗下有若干實體各自受到全球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資本要求規管,包括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美國金融行業監管局及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
公司不時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包括但不限於(1)根據公司的中期票據計劃向專業投資者(定義見上市規則第37章及香港法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發行債務證券,及取得銀行融資。此外,在公司附屬公司的一般業務過程中,其亦會向銀行借貸,而部分借貸需要公司提供擔保支持。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亦可能在其一般和日常業務過程中不時要求公司就若干場外交易、已發行衍生產品及訂立相關協議提供擔保。
鑒於公司附屬公司持續進行之日常運營的資本要求及其業務預期增長,公司董事預期在集團之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將不時需要進行融資交易。於2021年6月30日,公司於2021年中期報告披露的集團淨資產值為288億港元。若無借貸授權,根據建議新增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61A條之規定,公司在進行每一筆價值等於或超過28.8億港元(以集團於2021年6月30日之資產淨值計算)之融資交易(例如銀行貸款)前須獲得股東批准。
為加強運營效率,公司將尋求授權公司董事代表公司進行任何單筆價值等於或超過集團資產淨值10%但不超過40%的融資交易之條款。借貸授權的進一步詳情將載於向股東將發出內容有關建議採納新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通函及隨附的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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