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盛源控股(00851.HK)公布,公司於2021年7月27日接獲上市覆核委員會之函件,內容有關其決定推翻上市委員會決定。
於達致上市覆核委員會推翻決定時,上市覆核委員會已考慮(其中包括)以下因素:(i)公司向上市覆核委員會提交的資料,內容有關(其中包括)(a)其有關發行可換股債券之計劃;(b)業務計劃;及(c)區分集團與原銀集團之業務的計劃;
(ii)公司於2月上市覆核委員會聆訊後根據上市覆核委員會的指示進一步提交的核實資料,包括(其中包括)公司(a)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管理賬目;(b)於2021年1月之管理賬目(附有收益來源明細);(c)發行可換股債券的確切計劃;及(d)有關其業務區分計劃的具體資料;及
(iii)上市科於2021年3月發出的報告,該報告載列上市科經審議核實資料後的意見,即公司已解決其有關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問題,理由為(其中包括)(a)公司已大幅改善其於2020財政年度的財務表現,且預計2021財政年度的財務表現將會改善;(b)公司已提供業務區分的具體計劃;及(c)完成建議發行可換股債券後,公司將籌得資金,表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項下的資產充足度規定。
經審議核實資料及上市科三月報告後,上市覆核委員會有意推翻有關暫停公司股份買賣的上市委員會決定,前提是公司於2021年5月底前完成可換股債券計劃的所有步驟及完成可換股債券認購事項,並就有關事項刊發必要公告。
公司已於2021年5月底前就可換股債券發行刊發有關必要公告,包括可換股債券公告及可換股債券通函。
鑒於上文所述,上市覆核委員會議決公司已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因此決定根據上市規則第6.01(3)條推翻上市委員會決定,理由是於該決定後,公司已按上市覆核委員會及上市科信納的方式證明其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
上市覆核委員會指示上市科應繼續監察公司有關落實業務區分的進展並就上述事宜所產生或識別的任何缺陷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公司將適時就業務區分的完成另行刊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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