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券時報,從投行人士處獲悉,上交所科創板審核中心與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在6月15日均出台《關於進一步規範股東穿透核查的通知》,稱股東穿透核查應當把握好重要性原則,避免免責式、簡單化的核查。對於持股較少、不涉及違法違規「造富」等情形的,保薦機構會同發行人律師實事求是發表意見後,可不穿透核查。對於「持股較少」情形,滬深交易所明確稱,原則上,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數量少於10萬股或持股比例低於0.01%的,可認定為持股較少。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https://www.finet.hk/)
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