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雲遊控股(00484.HK)回應前任董事汪東風先生訂立的增資協議,公司指在增資協議和收購中的作用據公司中國法律顧問告知,根據民事訴訟,據稱公司為增資協議的其中一方,被告一為收購義務人,而公司及汪先生對被告一的收購義務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
據中國法律顧問告知,根據民事訴訟,原告稱根據增資協議的有關條款,公司及汪先生承諾對被告一的收購義務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根據上述條款,據稱公司參與其中並對被告一於增資協議下的收購義務負有責任。
公司與原告、被告一和被告二概無關連,公司亦不認可民事訴訟中述稱的任何請求。公司為查明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員工是否參與增資協議及╱或可能偽造公司印章將採取的行動。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有效性的評估以及與此相關的調查及╱或將採取的補救措施。
雲遊控股於5月14日公布,公司近期獲悉萍鄉市匯盛工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爲原告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向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就合同糾紛訴阮謙(被告一)、公司、公司前任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及首席執行官汪東風,及萍鄉市財智數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連同被告一、公司及汪先生,統稱被告)。
根據民事訴訟,原告宣稱其(作爲投資者)與被告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訂立增資協議,據此:原告同意向被告二投資金額人民幣5億元;及於該等投資後,原告將持有被告二20%的股權。此外,根據增資協議,被告一應於相關投資期後向原告收購上述20%的股權幷且向原告支付相關利息(收購),公司及汪先生對收購義務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
原告宣稱,被告一於相關投資期後未能完成收購,并提出(其中包括)下列訴求:1. 被告一收購原告持有的被告二20%股權并向原告支付收購價款之欠付款項及相關逾期利息合計約人民幣621.5百萬元(計算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2. 原告向被告支付與民事訴訟相關的合理費用,并支付訴訟費;及3. 被告二、汪先生及本公司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董事經過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基於現有信息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公司與原告、被告一及被告二概無關連,公司亦不認可民事訴訟中述稱的任何請求。公司現正收集信息及尋求法律意見,并將采取積極措施維護集團的利益。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https://www.finet.hk/)
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