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保利協鑫能源(03800.HK)公布,於2020年5月18日,公司全資附屬公司傑泰環球有限公司(傑泰.借款人)收到獨立第三方貸款人的貸款人的違約通知,當中聲稱傑泰違反貸款協議。公司並不接受違約通知的合理性,儘管傑泰與貸款人持續溝通,有關貸款人尚未提供餘下貸款金額事宜,以及有關貸款的其他潛在安排,但貸款人並未提供餘下貸款金額,亦未與傑泰協定新條款。
於本月初,傑泰向存管經紀作出查詢後獲悉,於2020年6月6日或前後,貸款人已向存管經紀發出授權令,聲稱行使其對質押股份(指協鑫新能源(00451.HK)的股份)的擔保權益,因此,貸款人已直接保管所有質押股份。於相關時間,傑泰並未收到授權令副本,亦無得知該授權令發佈的消息。於進一步向存管經紀作出查詢後,傑泰收到一家聲稱為貸款人的繼任實體的電子郵件,指出質押股份「已被沒收並出售」。此前,貸款人並未告知傑泰有關聲稱沒收及出售事項。
公司極其重視此事項。除審查及加強其內部控制程序外,公司正就貸款人聲稱行使對質押股份的擔保權益一事尋求法律意見,且正考慮所有可用的法律行動。
公布指,於2019年8月28日,傑泰與獨立第三方貸款人訂立一份貸款協議,據此,貸款人同意以協鑫新能源控股(00451.HK)股份作為抵押,向傑泰提供最多60百萬美元的貸款。貸款人隨後簽署一份日期為2019年9月26日的確認函,當中確認將分四期向傑泰提供貸款60百萬美元,其中首三期的每期款項為16百萬美元,最後一期款項為12百萬美元。傑泰抵押的協鑫新能源股份的公允價值乃基於貸款金額兩倍的協定公式計算。
於2019年10月2日,傑泰總共持有11,880,000,000股協鑫新能源股份,並將其中865,100,000股股份(質押股份)作為首期貸款擔保轉入傑泰與存管經紀的賬戶。儘管傑泰轉入質押股份,但貸款人未能提供協定的貸款金額。
於2020年2月,傑泰收到合共2.2百萬美元,該金額大幅低於貸款人同意提供的貸款金額。
於2020年5月18日,傑泰收到貸款人的違約通知,當中聲稱傑泰違反貸款協議。公司並不接受違約通知的合理性,儘管傑泰與貸款人持續溝通,有關貸款人尚未提供餘下貸款金額事宜,以及有關貸款的其他潛在安排,但貸款人並未提供餘下貸款金額,亦未與傑泰協定新條款。
貸款人行使對質押股份的擔保權益對集團之備考影響。基於質押股份所有權據稱已於2020年6月或前後被沒收,公司載列下文對集團之未經審核備考影響,以說明有關影響:
(i)於2020年6月30日:傑泰持有的11,014,900,000股協鑫新能源股份,佔協鑫新能源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約57.75%;
(ii)於2020年12月31日:傑泰持有的11,014,900,000股協鑫新能源股份,佔協鑫新能源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約57.75%;及
(iii)於本公告日期,經計及(1)傑泰於2021年1月5日完成出售638,298,000股協鑫新能源股份後,傑泰持有的10,376,602,000股協鑫新能源股份,佔協鑫新能源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約49.24%。
即使質押股份所有權據稱已被沒收,公司認為其仍控制協鑫新能源的經營權。因此,待公司與新核數師確認後,董事會認為,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頒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協鑫新能源將仍於公司綜合財務報表中綜合入賬列為附屬公司。
待公司與新核數師確認後,及基於質押股份據稱已被沒收之情況下,董事會目前認為,對公司已刊發財務資料的影響主要如下:
(i)就於2020年9月17日刊發之本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而言,於2020年6月30日,公司擁有人應佔權益應為人民幣20,254百萬元(對比2020年中期業績所披露之人民幣20,518百萬元),減少1.3%;及
(ii)就於2021年4月19日刊發之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未經審核管理賬目而言,於2020年12月31日,公司擁有人應佔權益應為人民幣16,545百萬元(對比2020年未經審核管理賬目所披露之人民幣16,745百萬元),減少1.2%
公司股份自2021年4月1日上午九時正起暫停買賣,並將保持暫停狀態,直至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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