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亞洲能源物流(00351.HK)公布,該公司全資附屬公司天世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向獨立第三方收購Beishang Limited 60%股權,其主要從事提供資訊服務業務及企業數據專線分部、短信分部及語音信息分部,現金代價1000萬元,擬以內部資源支付。
訂立合約安排之理由及裨益為中國的外商投資活動主要由商務部及國家發改委聯合頒佈及不時修訂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鼓勵目錄)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負面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相關實施細則以及附屬法規規管。
負面清單及鼓勵目錄就外商投資將行業分為「鼓勵」、「限制」、「禁止」及「允許」四類(其中最後一類包括「鼓勵」、「限制」、「禁止」及「允許」未列入的所有行業)。誠如中國法律顧問所告知,經營公司的主要業務涉及提供資訊服務,而該等服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項下的「增值電信服務」範圍。誠如中國法律顧問進一步告知,經營公司須並已獲得ICP許可證以經營其短信分部。
根據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負面清單(二零二零年版),增值電信服務業務(不包括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存儲轉發類服務及呼叫中心業務)被視作「限制」類,外國投資者於提供該類服務的公司不得持有50%以上的股權。誠如中國法律顧問進一步告知,經營公司之短信分部被視作「限制」類。
根據國務院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頒佈,隨後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及二零一六年二月修訂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外國投資者於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的公司不得持有50%以上的股權。此外,於中國投資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國投資者必須具有運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先前經驗,並且必須具備在海外開展業務的可靠往績(「資質要求」)。符合該等要求的外國投資者須取得工信部及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主管部門批准,該等部門保留授予相關批准的重大酌情權。誠如中國法律顧問所告知,目前,概無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或規則就資質要求作出明確的指引或詮釋。
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中國法律顧問向工信部(監管增值電信服務業務的主管部門)進行電話諮詢。工信部相關人員口頭確認,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條,於中國投資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國投資者必須具備資質要求。工信部相關人員進一步確認,倘國內公司由外國投資者擁有,則無法獲得ICP許可證。
鑒於上述情況,中國法律顧問認為,中外合資企業或外商獨資實體不可能申請ICP許可證並於中國開展增值電信服務。誠如中國法律顧問所告知,中國移動等中國電信服務提供商要求外資在其業務合作夥伴中所佔的比例不得超過50%。由於經營公司為數據傳輸網絡提供商及電信服務提供商的代理,為開展其業務,經營公司必須遵守該等服務提供商施加的外資限制。中國法律顧問進一步告知,經營公司的業務(包括企業數據專線分部、短信分部及語音信息分部)須遵守外商投資限制。
鑒於上述情況,中國法律顧問認為,目標公司有必要通過外商獨資企業及經營公司(ICP許可證持有人及實體(其登記擁有人為中國個人))透過合約安排於中國進行增值電信服務業務(涵蓋企業數據專線分部、短信分部及語音信息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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