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國資委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資產負債率高於國資委管控線、連續3年經營虧損且資金緊張的子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操作主體開展投機業務或產生重大損失風險、重大法律糾紛、造成嚴重影響的,業務資質應當暫停,風險處置及整改完成後,需恢復開展業務的,報集團董事會重新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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