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将依法给予处分。据介绍,为确保《条例》顺利施行,驻国家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将督促国家医保局尽快出台《条例》释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配套制度,把基金监管权纳入权力清单,有针对性地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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