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電氣(00042-HK)公布,繼2019年7月23日發佈相關訴訟公告後,2021年2月5日,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瓊96民初381號民事判決書,海南省一中院就撫順電瓷製造有限公司(撫順電瓷)申請追加東北電氣為被執行人案作出一審判決,現對本案作出的一審判決結果披露如下。
本案已於2021年1月25日在海南省一中院開庭審理,2021年2月2日海南省一中院簽發(2019)瓊96民初381號民事判決書,海南省一中院認為:原告申請追加東北電氣公司為(2015)撫中執字第00140號執行案的被執行人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海南省一中院判決如下:(一)追加瀋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為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撫中執字第00140號案件的被執行人,在未出資的範圍內[以瀋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新東北電氣(瀋陽)高壓隔離開關有限公司時出資的瀋陽國用(1995)字第17號沈鐵東路39號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的價值為限]對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撫中民初字第00064號民事判決確定的新東北電氣(瀋陽)高壓隔離開關有限公司所負撫順電瓷製造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撫順電瓷製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上述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東北電氣無须承擔責任。鑒於本次判決為法院一審判決,公司尚無法預計本次訴訟的最終判決結果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最終影響。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根據本案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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