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大森控股(01580-HK)公告,公司於2021年1月19日接獲債權人代理律師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8(1)(a)條或第327(4)(a)條所發出日期為2021年1月19日的法定要求償債書,當中要求公司於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之日起計三週內支付金額130,000港元(即公司根據公司與債權人所訂立日期為2017年6月29日的認購協議向債權人所發行本金額為2,000,000港元的債券的未支付利息),否則債權人可提交針對公司的清盤呈請。
公司現正考慮就此尋求法律意見。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亦請留意,公司已建議透過實施債權人計劃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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