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房產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住房租賃市場監管 規範市場秩序的通知》,施行租賃機構租金銀行監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週期超過三個月的,住房租賃機構應將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同時繳納與經營規模匹配的風險保證金;承租人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週期在三個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監管賬戶管理。嚴禁住房租賃企業等相關主體通過自辦金融或與其他機構合作,為租房違規加槓桿提供產品和服務。住房租賃企業等相關主體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隱瞞、欺騙或強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貸」。已發生的「租金貸」業務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金融監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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