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中國銀保監會結合市場準入工作實踐和行業轉型發展實際,對《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同時廢止。在引導信託公司轉型發展方面,《辦法》提出,一是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準入條件,適當放寬對信託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二是引導信託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託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内容。三是優化信託公司公司治理機製,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託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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