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柏榮集團(08316-HK)公佈,於2020年11月13日,該公司接獲貸方(香港持牌放債人)於2020年11月12日針對公司向香港特别行政區高等法院提交的呈請,以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要求高等法院頒令公司清盤,原因是公司未能支付未償還款項。呈請將於2021年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該公司現正就呈請尋求法律意見。
該公司於7月29日公布,於2020年7月28日,貸方與該公司(作為借方)訂立貸款協議,據此貸方同意向公司授出貸款共500萬港元,到期日2020年9月28日,利率每月2.5%(相當於每年30%)。
於10月27日公布,該公司收到貸方所發出日期為2020年10月21日的法定要求償債書,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8條要求公司於法定要求償債書日期起計21日內支付512.5萬港元,相當於貸款本金額連同應計利息(未償還款項),否則貸方或會向公司作出清盤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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