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指出,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條件下,綜合考慮償付能力、風險偏好、投資預算、資產負債等因素,依法依規自主選擇投資企業的行業范圍。
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和確定的分紅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資產增值價值;
(二)最近三年發生重大違約事件;
(三)面臨或出現核心管理及業務人員大量流失、目標市場或者核心業務競爭力喪失等重大不利變化;
(四)控股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監管機構重大處罰,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涉及巨額民事賠償、重大法律糾紛,或者股權權屬存在嚴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風險隱患,可能導致權屬爭議、權限落空或受損;
(六)與保險機構聘請的投資咨詢、法律服務、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等專業服務機構存在關聯關系;
(七)所屬行業或領域不符合宏觀政策導向及宏觀政策調控方向,或者被列為產業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資類名單,或者對保險機構構成潛在聲譽風險;
(八)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產能過剩、技術附加值較低;
(九)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十)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投資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項目,可不受本條第(一)(二)項的限制。
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以運用自有資金和與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的責任准備金。
本條所稱自有資金,指保險機構本級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及其他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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