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深圳11月2日電,《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1日起施行,這是覆蓋科技創新全生態鏈的地方性法規。結合深圳實際,該條例做出不少鼓勵和保護科技創新的制度設計。
為提升深圳原始創新能力,條例以立法形式固定財政對基礎研究的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資金投入比例不低於市級科技研發資金的30%,為基礎研究提供了持續穩定的資金“活水”。
條例對科技人員的激勵由“先轉化後獎勵”調整為“先賦權後轉化”,以立法形式規定,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並約定“所有權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於70%;賦予長期使用權的,期限不得少於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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