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財政部、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佈關於《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通知指出,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0〕5號,以下簡稱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範圍的項目,全生命週期補貼電量内所發電量,按照上網電價給予補貼,按照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範圍的項目,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自併網之日起滿20年後,生物質發電項目自併網之日起滿15年後,無論項目是否達到全生命週期補貼電量,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https://www.finet.hk/)
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