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了修訂後的《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修訂後的《條例》規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學校、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等特殊場所吸煙」,將電子煙納入禁吸範圍,併要求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同時,新的《條例》對違法處罰也明確了標準,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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