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辦法》指出,離島免稅店應按月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在首次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一)離島免稅店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二)國家批準設立離島免稅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批準併向國家有關部委備案的免稅店)的相關材料。
離島免稅店銷售非離島免稅商品,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離島免稅店兼營應徵增值稅、消費稅項目的,應分别核算離島免稅商品和應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稅。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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